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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选总统卢拉就职前几天,在巴西利亚的一辆油罐车中发现了一枚炸弹,掀开了反民主行为的新篇章,自选举结束以来我们已经目睹了这一点。这是在共和国首都企图入侵联邦警察大楼并焚烧汽车之后不久。 斯帕卡准备行动被搁置了,我在一篇文章中提出的警告也被搁置了,其中我指出“政变示威是一种犯罪,即使是手无寸铁” [1],然后转向具体行动。选举前发生的民警马塞洛·阿鲁达谋杀案也被《恐怖分子杀人:对劳工党成员的仇恨谋杀》一文列为恐怖分子[2]。 在这些文章中,我警告了一些未来将在司法部门讨论并值得立法机关关注的事情。公开将行为归类为恐怖分子并不能解决这样一个事实:恐怖主义法(第 13,260/16 号法律)中的立法选择排除了政治原因,而仅包括“基于种族、肤色、族裔的仇外心理、歧视或偏见的原因”。和宗教,其目的是挑起社会或普遍恐怖,使人民、财产、公共和平或公共安全面临危险”。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刑法典》中的侮辱罪中,其中纳入了关于仇恨言 德国电话号码表 论的限定条件,仅限于“使用涉及种族、肤色、民族、宗教、出身或老年人或老年人状况的元素”。 残疾人” (第 10,741/03 号法律)。 那么,从法律上讲,在巴西利亚犯下的罪行不属于恐怖主义。犯罪代理人因这一事实而被指控,犯罪分类是指控的一个组成部分。具体事实是,他们在油罐车中放置了一枚炸弹,意图引起爆炸,导致死亡、混乱和不安全感。 我们有一份可能符合要求的犯罪类型清单。有没有杀人的意图?这将构成《刑法》第 121 条第 2°第 III 款,即符合条件的杀人未遂,根据第 14 条,其刑罚从 12 年降至 30 年,并至少减少 1/3,第二项,同样的代码,因为这只是一次尝试,总共8到21年。在这里,我们肯定会处于最终意图的经典例子中,因为代理人故意承担死亡风险。 管制武器的第 10,826/03 号法律第 16 条还在第 16 条第1 款第 III 项中规定了制造或使用爆炸装置罪,处罚为 3 至 6 年监禁。

然而,最恰当的犯罪行为是第 14,197/21 号法律纳入《刑法典》的第 359-L 条,其中描述了“企图通过使用暴力或严重威胁废除民主统治”的行为。”,“妨碍或限制宪法权力的行使”,“此外还应处以暴力相应的刑罚”,可判处 4 至 8 年有期徒刑。尽管关于政治暴力的条款(《共产党法》第 359-P 条)也省略了犯罪行为的政治目的,并选择了“其性别、种族、肤色、族裔、宗教或国籍的原因”,但暴力废除法治已经涉及对犯罪本身的企图,而不限制自然政治行动。 致命的是,随着《民主国家保卫法》取代《国家安全法》,我们不能忘记,出于政治动机而犯下的罪行——因此政治犯罪——必须由联邦法院根据宪法条款进行审判关于犯罪管辖权。联邦。值得注意的是,为此类程序保留的程序是首先向联邦法院提出申诉,一旦被判刑,任何不遵守规定的行为都必须通过普通宪法上诉直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如第 1 条所述。联邦宪法第 102 条第二项“b”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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